应符合GB 17405等相关规定或标准。
4.1 原辅料入库检验
原料购进后应对来源、规格、包装情况进行初步检查,应逐批次对原料进行鉴别和质量检查,不
合格者不得使用。
4.2 出厂检验
4.2.1 产品出厂
产品出厂前应逐批经厂质检部门检验,检验合格方可允许出厂。
4.2.2 检验项目
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、净含量与负偏差、理化指标、微生物指标和标志性成分指标
4.3 型式检验
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保健功能外的全部项目。
正常生产时6个月进行一次,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:
a) 产品正式生产或重新投产前;
b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c) 原料供应商发生改变,主要设备更新时;
d) 停产6个月以上,再恢复生产时;
e) 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4.4 组批
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。
4.5 抽样方法
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。
抽取数量:按随机抽取10个小包装抽取样品,按本标准进行检验。
4.6 判定规则
a)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,判为合格。
b)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(不含感官、微生物项目)不符合本标准,可以加倍抽样复检。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,判为不合格。
c) 感官、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,判为不合格产品,不得复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