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 检验规则
5.1 组批
同一天包装出厂,具有相同规格、等级质量和批号,并具有同样质量证明书的产品为一批。
5.2 抽样
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。
抽取数量:按随机抽取3个小包装抽取样品,按本标准进行检验。
5.3 检验分类
5.3.1 出厂检验
5.3.1.1 检验项目
包括感官指标、水分、崩解时限、菌落总数、大肠菌群、包装、净含量
5.3.1.2 产品出厂
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。
5.3.2 型式检验
5.3.2.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,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:
— 新产品投产前;
—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;
— 更换设备、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;
— 停产半年及以上,再恢复生产时;
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5.3.2.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。
5.4 判定规则
5.4.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。
5.4.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,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(含一项)
不合格,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,以复验结果为准。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